2008年11月26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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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万元购股购来了烦恼
两股东申请法院解散公司
通讯员 钱俊皓 朱贤红 本报记者 李道演

  李军、郭兵两人很想当一回股东,于是花了20万元钱购得华氏纸业有限公司股份总额的40%,成为该公司的两大股东。岂料股东头衔戴上不久麻烦就来了,原来该公司矛盾重重、债务累累,董事会和股东会徒有虚名,公司经营陷入绝境……

  股东梦
  龙游县与衢州衢江区高家镇毗邻。高家镇有一家华氏纸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9月,注册资金50万元,经营范围为纸及纸制品生产、销售及废纸、废塑料回收。公司成立后易主给陈平和徐风两位股东,其中陈平占公司80%股份,徐风占20%。龙游县的李军与朋友郭兵看好华氏纸业有限公司的前景,准备跻身“华氏”当一回股东,赚一回大钱。通过多方努力,李军、郭兵于2006年9月11日与华氏公司的大股东陈平签订了一份《华氏公司股份转让合作合同书》。合同约定:由陈平将80%股份的一半即40%的股份(折现金20万元)转让给李军、郭兵,两人各占20%股份。同时约定:因公司流动资金短缺,陈平把转让股份所得的现金20万元借给公司无息使用半年,李军、郭兵为该借款的保证人,如公司到期未还款,则由李、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李军主管生产、技改及物资采购,协助生产管理,郭兵主管财务、储运,陈平主管销售及与政府部门协调等。
  合同签订当日,李军、郭兵将20万元现金支付给陈平,之后股东们来到衢江工商分局办理了自然人投资变更手续。2006年9月18日,陈平将转让股份所得的20万元借给了公司,借期半年,定于2007年3月18日前归还,公司出具借条,李军、郭兵在借条上签字担保。

  被套牢
  2006年10月1日,华氏公司隆隆的开工机器声,圆了李军、郭兵的股东梦。可是好梦不长,由于种种原因,公司开工后的第七天就停工停产了。公司内外矛盾纠纷突显:陈平与前任公司老总仍有理不清的债权债务;陈平与徐风这两位老股东之间意见也有分歧;因公司原先所欠工人的工资等债务,衢江法院已于2005年12月13日活封了公司的两台1092型单缸单网纸机(机器只能使用不得处置);2006年10月16日,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风及监事王敢又擅自将公司的电机等设备用来抵偿原公司所欠的其他债务……
  至此,李军、郭兵如梦初醒、心急如焚,多次要求公司召开董事会和股东会讨论公司的生产经营、债务处理和生存问题,同时要求查询两人入股以前公司的财务会计账册,了解公司的债权债务和相关的资产清单等情况。然而公司早已如一盘散沙,董事会和股东会徒有虚名,更不必说召开会议了。李军、郭兵见公司情况如此糟糕,20万元被套已成定局,为了不使自己损失太多,便将公司的部分机器和设备搬到龙游老家存放,并且停止了公司的供电合同,尽可能减少损失。

  巧解散
  20万元购股“被套”,只有解散公司才能“解套”。2007年9月29日,李军、郭兵来到衢江法院,无奈诉请解散公司。法院受理后因案情复杂等原因,对该案中止审理。恢复审理后,法院于2008年7月31日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作为原告的李军和郭兵,作为被告的华氏公司(其委托了代理人)和作为第三人的陈平到庭参加了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华氏公司自2006年10月以来,公司一直处于事实上的瘫痪状态:其一,股东僵局和董事僵局已造成公司治理结构完全失灵,公司不能正常进行经营管理活动,且已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其二,股东之间长期冲突,矛盾已激化到无法调和的程度,公司经营管理已经发生严重困难;其三,该公司如果任其继续存续下去,将会造成公司实质利益即股东利益的重大损失。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由于原告李军、郭兵各占被告华氏公司股份总额的20%,系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故其要求判令被告华氏公司解散,法院应予以支持。
  11月13日,衢江法院依法判决华氏公司解散。(文中当事人和企业均为化名)